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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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说不!你听说过“人身保护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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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沙沙  发布时间:2022-09-27 11:12: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向一起家暴案件受害者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基本案情

2015年,张某(女)、李某(男)在登记结婚后,李某因家中外债多,心理压力大,酗酒后经常对张某进行殴打。2016年,李某酒后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四根肋骨骨折。当时,张某考虑到若是报警,李某可能会被判刑,他年迈的父母没有人照顾、家里牲畜无人看管,还有几十万的外债怎么还,张某便放弃了报警,可张某的忍气吞声,并未换来李某的怜悯,反而因张某的顾虑,使李某更加不知收敛,对张某频繁家暴。

2021年,李某又因家庭琐事对张某进行殴打。无奈,张某选择了报警,经派出所调解,李某也表示改正。但此后李某并未向他承诺的那样改正。现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担心在此期间李某会做出过激行为,同时又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处理

我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作出人身保护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李某的相关行为使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如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裁定做出后,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其当地的妇联、司法所、派出所及连队,向当地各机关组织协调人身保护令执行事宜。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制止家庭暴力是司法机关、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如果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

 
责任编辑:杨梦洁